筠连欢乐送提供及时的本地资讯、以及海量分类信息

最美筠连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224935|回复: 0

宜宾市叙州正科级领导,7次受贿施工方开发商50万,帮土地征迁等

[复制链接]

76

主题

76

帖子

238

积分

职场新人

Rank: 3Rank: 3

积分
238
FcXzTWMj 发表于 2019-10-20 13:4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筠连。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法检速报》了解到该案,被告人张继军,男,1963年生,汉族,大学文化,原宜宾市叙州区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留置,2019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被逮捕。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继军犯受贿罪,向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近期宣判。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继军于2006年9月28日任中共宜宾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3年6月28日确定为正科级,2013年7月23日兼任县兴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5年5月6日任中共宜宾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兼纪检组长,免去其宜宾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职务,2017年12月11日免去其纪检组长(兼)职务。

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继军利用其担任原宜宾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所送现金57万元,为他人在征地拆迁、手续审批、检查验收、款项划拨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包商丁某等人所送现金28万元

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张继军为丁某挂靠的水利电力建设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原宜宾县土地整理项目(1)(2)标段、宜宾县土地整理项目(2)标段的手续审批、检查验收、工程款划拨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5次在丁某位于宜宾市叙州区家中、饭店等地方收受丁某及工程项目合伙人潘绍流、杨家松所送现金共计8万元。

2010年底,丁某挂靠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原宜宾县2010年第一批市级土地开发工程项目施工二标段工程。为感谢张继军的帮助和支持,丁某承诺要感谢张继军20万元。张继军担心金额过大被查处,便与丁某商议由张继军特定关系人王某以所谓“投资”该项目工程的名义进行分红,王某不参与工程管理和承担亏损,变相收取20万元好处费。王某按照张继军的要求,于2010年10月21日向丁某转账30万元。丁某在该工程款项大部分划拨后,按照张继军的要求以转账方式分两次支付王某共计50万元。

(二)收受四川宜宾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郑某华所送现金15万元

2010年5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继军为房地产项目土地报批、征地拆迁等方面提供帮助,张继军先后3次在办公室收受郑某华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

(三)收受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包商张某所送现金5万元

2011年期间,被告人张继军为张某挂靠的建设公司中标原宜宾县2010年第一批市级土地开发工程施工1标段手续审批、检查验收、款项划拨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及张某的车内收受张某所送现金共计5万元。

(四)收受宜宾一家置业公司董事长陈某、总经理黄某所送现金3万元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继军为宜宾置业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手续审批、征地拆迁、检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董事长陈某、总经理黄某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

(五)收受四川宜宾一家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总经理郑某所送现金3万元

由于被告人张继军在相关工作中没有为难成中房地产公司,郑某为了与张继军建立好关系,便于以后张继军为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公司总经理郑某于2008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均在张继军办公室以拜年为名送给张继军现金共计3万元。

(六)收受四川一家科技公司党委书记谢某所送现金3万元

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继军为该公司征用土地项目手续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6次在办公室等地方收受公司党委书记谢某以拜年为名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

另查明,宜宾市叙州区监察委员会收到宜宾市监察委员会指定调查张继军涉嫌受贿的有关问题线索,抽调了相关人员进行初步核实。核查组于2019年4月11日通知张继军自行到区监察委进行谈话,张继军如实供述了区监察委掌握的其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交代了区监察委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叙州区监察委会于2019年4月11日进行立案调查,于2019年4月11日对张继军进行留置。张继军的家属于2019年6月12日主动向宜宾市叙州区监察委员会退缴违法违纪款63.9万元。

法院判决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继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五十七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受贿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

被告人张继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交代了区监察委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犯罪事实,是坦白,且其家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57万元,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张继军自愿认罪,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张继军家属代为退缴的涉案赃款57万元,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另外退缴的违纪款6.9万元,由宜宾市叙州区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张继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继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继军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五十七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最美筠连 ( 蜀ICP备16024158号-1 )

GMT+8, 2024-4-27 05:48 , Processed in 0.075117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