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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1次,宜宾1男1女竟在茶馆内嫖娼卖淫!茶馆老板提成5元!
2020年04月17日 09:03   浏览:1150   来源:筠连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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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1次,宜宾1男1女竟在茶馆内嫖娼卖淫!茶馆老板提成5元!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4月15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韩某某、黄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起诉书!



被告人韩某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因容留卖淫,2019年9月1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11月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释放。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9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11月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释放。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韩某某在宜宾市叙州区七星路东段经营的一无名茶馆内,容留唐某琴卖淫。



价格自行协商,一般40元一次,被告人韩某某、黄某某每次提成五元,茶馆则免费提供吃饭、房间、床铺等。



2019年9月15日,在该茶馆内,容留唐某琴以40元一次价格与胡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提成五元。



2019年11月7日,在该茶馆内,容留唐某琴以40元一次价格先后与肖某某、王某某分别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每次提成5元。



被告人韩某某、黄某某现场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黄某某利用经营的茶馆,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韩某某现场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分别判处韩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文章图片均源于网络)




 来源: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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