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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非法上访、扰乱工作秩序...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20年04月18日 08:47   浏览:1134   来源:最美筠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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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是民众表达诉求的一种方式,依法信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信访可以“任性”,任何人、任何信访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规定,做到依法、逐级、有序。



案情回顾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邻居陈某某因邻里地界纠纷,在2007年法院已经两审终审作出判决的情况下,被告人仍以问题未解决为由,无视信访及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在国家机关无理取闹、随意辱骂国家工作人员、长期滞留在工作人员办公室等方式,多次到政府部门缠访、闹访,提出无理要求,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经有关部门调解, 2012年被告人在领取了某镇政府31万元救助款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后,又继续缠访、闹访,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且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国家敏感的非上访区越级非法上访、缠访、闹访,某镇政府先后安排58人次进京接访李某某18次,造成财政开支达18余万元,且李某某多次辱骂接访人员,并强拿硬要接访人员财物共计13500元。

法院认为


      李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各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其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13500元,予以追缴。

小编提醒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行使权利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信访人应当依法依规行使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这是正常信访和非正常上访的区别。信访人不能因为没有达到目的就以非访、缠访、闹访等违法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访注意事项


01

信访的正确打开方式

        提出信访诉求应当遵守《信访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网络投诉等形式进行。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02

如此信访要不得

       对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信访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者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反复劝说仍拒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诉求的。

       (二)信访事项正在处理过程中,信访人不依法依规走访,或信访事项已处理,不按规定请求信访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已按程序终结,或信访人已与相关单位签订“承诺书”“调解书”“协议书”等,合理诉求解决后又反悔,仍以同一信访事项缠访闹访的。

       (三)政法机关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当事人拒不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解决而坚持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交通站点及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列队行进、呼喊口号、张贴散发材料、拉挂横幅、张贴标语、静坐滞留、穿状衣,或者实施停放尸体、抬尸游行、恶意摆放花圈、跳楼、跳河、服毒以及扬言自杀、自伤等制造社会影响的。

       (五)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围堵大门通道,长时间滞留办公室场所,或者将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遗弃在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六)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及公共安全极端行为,进行上访活动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组织策划、操纵他人参与缠访、闹访、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信息等技术支持和协助他人缠访、闹访、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以到省进京上访为要挟,向基层组织、涉事单位索要财物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在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或者利用国家重大活动和全国“两会”“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到活动举办地表达诉求、滋事扰序的。

       (十)捏造、歪曲事实,向境内外组织或者媒体提供、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者通过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十一)在信访过程中,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特别提醒:

        实施上述违法信访行为被予以处罚的,违法信息永久记录,将对子女等直系亲属造成影响,并取消享受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来源:筠连县法院 编辑:古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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