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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司机们注意了,法院公开宣判3起危险驾驶案!除了拘役,还要罚款!
2020年04月30日 08:39   浏览:1006   来源:最美筠连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应当是所有司机的驾驶准则,可总有些人对酒驾抱有侥幸心理。



     4月28日,筠连县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审理3起危险驾驶案,并当庭作出判决。3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到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千元到两千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1时50分,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回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抽血鉴定,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8.51mg/100ml。筠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筠连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9年10月22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与客车发生刮擦,造成交通事故。经检验,案发时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浓度为230.03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具有无证驾驶的从重处罚情节,筠连县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0年2月2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摔倒在地上。现场执勤民警见后将其送医,并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检验,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78.21mg/100ml,属酒驾行为。筠连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


      3名被告人均违反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根据3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小编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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