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那个非法捕猎木槐的男子被判刑了
作者:古静、杨萍

电影《狮子王》中曾说:
“世界上所有的生命都有它存在的价值。身为国王,你不但要了解,还要去尊重所有的生命。包括爬行的蚂蚁和跳跃的羚羊。”
但有些人偏偏为了一己私利,非法捕捉、狩猎、伤害野生动物。肆意捕杀、无视生命,必将受到大自然的反噬;心存侥幸、无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继上一起非法狩猎红嘴相思鸟之后,6月29日,筠连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狩猎野生棘腹蛙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无相关猎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筠连县大雪山镇捕捉木槐(学名棘腹蛙)约3公斤,并于次日以700元的价格予以出售。5月4日、5日,被告人黄某某采取用手电筒照射木槐使其无法动弹、趁机徒手抓捕的方式,在筠连县大雪山镇、云南省威信县长安乡等地,共捕捉木槐63只。5月6日凌晨,当被告人黄某某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筠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辨别,涉案蛙类为“棘腹蛙”,也称“木槐”,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又称“三有动物”)。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每年三、四、五、六、七月为全省禁猎期。


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上述禁猎期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非法狩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棘腹蛙,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到筠连县森林公安局上缴违法所得700元,且有立功情节。筠连县法院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小编提醒:
棘腹蛙是我国大型经济蛙类,近年,由于该蛙栖息地遭到严重破坏,及人类的大肆捕杀等因素,造成棘腹蛙种群数量严重下降,已被列为易危种。棘腹蛙在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中起着重要作用, 也是环境监测的指示动物。

小编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每年三、四、五、六、七月为全省禁猎期,但经国家批准的狩猎场除外。
第十七条规定: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猎捕证。猎捕证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猎捕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不得超过。猎捕证每年验证一次,对不按照猎捕证规定猎捕的应注销猎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