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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壶井被污染案一审开庭
2020年07月08日 11:52   浏览:8172   来源:最美筠连

    7月7日,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玉壶井被污染案在筠连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其他各界人士数十人旁听了庭审。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位于云南省盐津县的盐津荃稚竹纤维有限公司将生产牛皮纸过程中产生的未处理过或者处理不达标的污水,直接排放至公司厂区外溶洞内,导致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玉壶井水质开始恶化,水体变黑、变黄、发臭,主要污染指标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亚硝酸盐氮等严重超标。筠连县政府为寻找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支出费用286.129514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依法出示了认定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盐津荃稚竹纤维有限公司和公司主管人员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国家财产损失286.129514万元,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受疫情影响,本案中的另外两名被告人采取远程视频庭审的方式进行审判)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几名被告人及单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属特别严重情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3.严重污染环境。不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只要严重污染环境就可成立本罪。

    近年来,筠连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着眼环境保护重点领域,严厉打击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效遏制环境污染行为,为县域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检察官列举了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中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意在提醒各企业生产者,在生产经营中发展经济的同时,注意保护环境,自觉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理念!


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七)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八)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九)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一)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二)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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