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朝辉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筠连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朝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案件情况
经查,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朝辉先后担任筠连县高坪苗族乡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将因公支出后结余的资金予以侵吞或将个人隐私支出费用作为因公费用报销或虚列工程项目的方式,侵吞公共财产共计 230648元。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朝辉在先后担任筠连县联合苗族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及高坪苗族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在工程招标、工程款划拨、工作管理职务等方面的便利,为宗某勇、李某财、田某均等十二人提供便利、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请托人现金共计423000元。
检察官说法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朝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多种方式侵吞公共财物,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在工程项目招标、工程款划拨、工作管理、利用业务审批的职务便利,为服务对象或请托人提供便利、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请托人现金,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朝辉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赃款,建议对被告人王朝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筠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采纳量刑建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发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来源:筠连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