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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及审批流程公示
2020年07月24日 08:35   浏览:1293   来源:最美筠连


筠连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及审批流程公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2018〕95号)《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 宜宾市民政局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宜宾市公安局 宜宾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宜宾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教体函〔2020〕102号)要求,现将我县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基本条件及审批流程公示如下。

一、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一)培训场所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场所必须和注册地以及机构章程中地址相一致。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3年。

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以及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针对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超过4楼,针对中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超过5楼。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在同一审批部门管理范围内设立的教学点,或全部实施一对一教学的培训机构及教学点,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培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3。

考虑农村学生素质发展的需要,在非县城所在地乡镇的办学场所可放宽到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但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租用非学校校舍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提供寄宿制服务的,有关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

(二)队伍建设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同一时段师生比不低于1:20,一个培训点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授课人员,应当具备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一致的《教师资格证》,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证。

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公民办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

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境外、国外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聘请的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和国际通行的教师资格证等。

(三)设施设备

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艺术教育类培训机构选用的培训器械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

(四)分支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再办理办学许可证;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培训点的校外培训机构,除应当具有较强的办学实力、达到相应信用等级外,其拟设立的教学点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具有符合要求的办学场所及相应的教育教学设施。

配备专职负责人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其任职条件参照校外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执行。

配备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

(五)办学出资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新设立的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每增设1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不少于10万元。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

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流程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须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证照齐全后,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限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抄告相关法人登记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具体流程如下: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筠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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