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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借钱不还!11套房产被法院查封,当事人自行变卖房屋…
2020年07月24日 08:40   浏览:3186   来源:最美筠连


近日翠屏区人民法院举行涉金融债权和金融犯罪案件专项执行行动新闻发布会暨执行案款集中发放仪式通报专项执行行动开展情况发布典型案例。



案例:房屋变卖还欠款


2018年10月,孙某某、赖某某以购买灯饰为由向宜宾某银行借款46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7.00625‰。


孙某某、赖某某、朱某某、王某自愿用位于翠屏区走马街某商业广场的11套商业用房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合同签订后,宜宾某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


合同到期后,孙某某、赖某某仍欠宜宾某银行本金和利息共计4412757.09元。宜宾某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将孙某、赖某诉至翠屏区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孙某某、赖某某偿还宜宾某银行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4412757.09元。宜宾某银行对孙某某、赖某某、朱某某、王某所有的11套商业用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调解书生效后,孙某某、赖某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偿还义务,宜宾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翠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查封了孙某某、赖某某、朱某某和王某提供抵押的11套房产,并发出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告知书。


今年6月9日,孙某某、赖某某、朱某某和王某主动联系宜宾某银行协商还本付息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法院提交了变卖申请书,申请以495万元作为11套商业用房的处置参考价,自行变卖该房屋。


承办法官及时召集合议庭成员进行合议,最终准许被执行人自行变卖该房屋,变卖期为30日,并将变卖款缴入法院执行专户。


6月29日,被执行人孙某某、赖某某、朱某某、王某与买受人徐某一起来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买受人徐某当场缴纳了495万元房屋变卖款。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执行法官及时核算相关款项并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宜宾某银行尚欠本金和利息4412757.09元。 


据悉,今年4月以来,翠屏区法院开展了持续三个月的涉金融债权和金融犯罪案件专项执行活动。


通过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借助网络司法拍卖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加快财产变价流程,为金融机构及时回笼资金;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和对策,帮助金融机构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编辑来源:翠屏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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