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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一逃犯逃匿15年,上山捡“三大菌”被抓获!
2020年07月25日 08:53   浏览:2513   来源:最美筠连
7月20日,巧家公安巧家营派出所抓获一名逃匿十五年的网上逃犯。


近日,巧家营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悉藏匿十五年的逃犯王某品的踪迹,民警立即组织警力实施抓捕行动。20日14时许王某品上山捡拾鸡枞菌(筠连人喊的三大菌),经民警在其途径之路蹲点守候,14时50分许在巧家营乡大竹村山林里将其抓获,经讯问,王某品如实供述了2005年侵占集体资金的犯罪事实。

原来,王某品属于巧家营信用社水塘分社职工,于2004年3月至2005年7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资金,2005被立案侦查后潜逃。

目前,王某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平安巧家

科普:侵占集体资产罪


什么是侵占集体财产罪。侵占集体财产罪,即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占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是: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侵占集体财产如何处理。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来源:大盐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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