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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法院宣判一起电信诈骗案 两名“伪装者”均获刑
2020年07月25日 08:54   浏览:3600   来源:最美筠连



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多发,呈现出跨区域性、目标广且不确定性、手段科技化等特点,给广大人民群众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大。


7月23日,筠连县法院宣判了一起电信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汪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汪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9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汪某甲邀约被告人汪某乙等人到重庆市后,被告人汪某甲从他处购买了银行卡、电话卡等准备实施诈骗。同年2月25日,被告人汪某甲伙同被告人汪某乙等人,以“吕钟”名义与重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作为据点,购买电脑、生活用品等物品,并以“安阳市津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在网上发布出售“甲醇”、工业酒精等虚假广告信息,并预留了联系方式。之后,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等人利用上述虚假广告信息,在与被害人联系时采用假扮上述公司经理出售“甲醇”、工业酒精等货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要求被害人支付货款,在被害人支付预付款或货款后,又假扮运货司机要求被害人支付运费、押金或保证金,再次骗取被害人财物。同年2月至3月,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等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贾某某、李某某、牛某某钱款共计75556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汪某甲、汪某乙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引诱被害人,骗取信任,甚至伪装司机再次欺骗被害人,他们以为自己手段高明,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共同诈骗他人财物共计75556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属数额巨大,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筠连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小编提醒:不法分子也许正在通过网络偷瞄着你,不论何时,请擦亮自己的双眼,看住自己的“钱包”,识破“伪装”,让其无人可骗。若广大群众收到带链接的短信、非正常微信信息、陌生来电等,无论是熟人还是陌生人,都不要存有贪小便宜试一试的侥幸心理,更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对自己的身份、财产等信息要严格保护,切勿麻痹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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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普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

(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来源:筠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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