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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财政资金、贿罪、贪污……宜宾一公职人员被判8年!
2020年08月03日 09:50   浏览:6563   来源:最美筠连

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高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

对被告人高某某向兴文县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高某某在历任兴文县原XX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兴文县原XX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套取国家财政资金267余万元,个人获利222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财物69余万元。

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鉴于高某某有自首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兴文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政府财政支出中特别设立有民政事业费,是贯彻执行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工作方针政策的主要财力保证。民政事业费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便帮助人民群众战胜自然灾害,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这对于安定群众生活,以及恢复再生产能力,将困难和灾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民政事业费是国家用于民政事业的专款,必须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实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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