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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这几个人非法狩猎“木槐”、“野鸡”....判了!
2020年08月11日 09:30   浏览:3192   来源:最美筠连
近日,珙县人民法院高擎司法利剑,依法公开审理了三起涉及5人的非法狩猎罪案,这是今年珙县境内所查办的涉案类型相同、涉案时间相近的三起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至5月,陶某、张某、苏某等5人,利用夜晚作掩护,在珙县乡镇河流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根据鉴定意见,陶某等人非法猎捕的棘腹蛙、无指盘臭蛙、大绿蛙、雉鸡均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等5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猎珍贵野生蛙类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依据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依法判处陶某等5人拘役2到3个月不等刑罚,均并处没收作案工具;此外,苏某被判令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八百元;童某、吴某被判令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两千元。



法官提醒:保护野生动物是维护自然生态的重要一环,然而一些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致使滥捕、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仍然存在,希望广大民众增强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大家一起共同保护野生动物。在今年疫情防控期间,对于非法狩猎等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法院将依法予以严惩。


小知识

无指盘臭蛙,又名“臭蛙”、“花槐”、“花木槐”;棘腹蛙,又名“木槐”;大绿蛙,雉鸡(又名“野鸡”)该四个物种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属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每年三、四、五、六、七月为全省禁猎期。

珙县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以案释法,对肆意破坏野生环境、屠杀野生动物的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有效防止和减少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犯罪,同时也为依法保护生态文明、守护绿水青山提供了典范和保障,增强了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安全的保护意识,使生态保护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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