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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法院宣判两起涉疫情诈骗案件!两人被判刑!
2020年08月12日 08:58   浏览:3316   来源:最美筠连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当大家都宅家提升厨艺、追剧、网购时,有个别人却心存侥幸,利用公众对防疫物资的迫切需要和心理,见利忘“疫”,在朋友圈大晒口罩等防疫物资,发布虚假销售信息,骗取信任,在收到“货款”后,又对“朋友”置之不理,最终换来了一副“铁手镯”。

8月6日,筠连县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涉疫情诈骗案件,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以销售口罩的名义实施诈骗,分别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庭审现场

2020年2月18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困难时期,被告人孙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谭某某、钟某某夫妇看见后,由被害人谭某某联系被告人孙某某购买口罩,二人经商量,以每个口罩3.5元的价格成交,被告人孙某某承诺如未按时发货将全额退款并赔付违约金5%,被害人谭某某、钟某某信以为真。被害人谭某某先后六次通过支付宝账户向被告人孙某某转账共计161000元。被告人孙某某在收到货款后,并未用于购买口罩,而是用于网络赌博,且在一段时间内断绝与被害人谭某某的联系。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020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能够买到口罩,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李某甲、潘某某、梁某某、李某乙、李某丙五人,推销当时十分紧缺的口罩,五被害人和前述案件被害人一样信以为真,共计向被告人王某某汇款12764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到上述货款后,并未实际用于购买口罩,而是用于网上赌博。同时,被告人王某某采取联系快递公司发送空包裹给被害人等方式继续欺骗被害人。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骗取资金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筠连县法院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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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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