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头条  >  筠连新闻  >  横行乡里,筠连县巡司镇一六旬“村霸”被判刑一年六个月!
横行乡里,筠连县巡司镇一六旬“村霸”被判刑一年六个月!
2020年09月18日 08:48   浏览:6185   来源:最美筠连


     9月15日,经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情还原



张某芹今年68岁,年近七旬,原本该受人尊敬,但是村里的人提起张某芹都是一肚子的气愤,“村里的人没少受他的气,听说他被判刑了,我们都松了一口气。”张某芹为何在村里这么不受人待见?大家为何又对他避而远之?还得从张某芹日常的行为说起。
       张某芹在日常生活中嚣张跋扈,常常因为偶发矛盾借故生非,稍不合心意就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成为了该村一霸,村民不堪其扰,曾联名请愿,要求严惩“村霸”。

肆意妄为,强拿集体公款

 2017年3月9日上午,张某芹与村里的另外两人一起到新街村金融服务点去取村上的公款,三人取到公款后,张某芹强行将其中的一万元据为己有,“我们怎么劝说他都不听,这钱是钻井队补助给组上的公款,他没有理由私吞,简直太蛮横无理了!”直到张某芹被逮捕后,其也拒绝将该笔公款归还。

持凶斗狠,随意殴打他人

2018年11月24日,张某芹因村组未满足其在修建便民路中的无理要求,强行阻碍施工,并用锄头和铁锤分别对被害人胡某兰(案发时70周岁)和张某(三级残疾)实施殴打;

2019年4月48日,张某芹与邻居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同村村民胡某连(案发时71周岁)见状遂上前劝解,张某芹非但不停劝阻,还使用锄头对胡某连实施殴打。


外,张某芹还因其他危害村民的恶劣行为,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芹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妨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提醒



      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应该对法律心存敬畏之心,学法、懂法、遵纪守法,逞强耍横、无事生非也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如果在您的身边有类似现象发生,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我们一起共同维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头条号
最美筠连
介绍
筠连人民的网上生活社区,让你更了解筠连,让你更热爱筠连
推荐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