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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男子以13.35万元出售自己亲生儿子,一审获刑3年7个月
2020年10月02日 17:01   浏览:2633   来源:最美筠连

2020年9月28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最新案例,四川一男子以13.35万元出卖自己亲生儿子,一审获刑3年7个月。我们一起来看详细案情:

被告人简介

被告人马哈体,男,1979年6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彝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西昌市。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田县看守所。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被告人马哈体与沙马阿呷(已判决)想处理两人因婚外关系而怀孕的孩子,遂通过联系王阿枝、郑祥权(均已判决)与买家陈新华(已判决)取得联系,郑祥权与陈新华商定男婴价格为13.35万元。2017年5月下旬,马哈体和沙马阿呷从四川省抵达福建省大田县,沙马阿呷于5月28日在大田县医院顺产男婴一名。次日,沙马阿呷、马哈体同郑祥权、王阿枝前往大田县均溪镇龙宝新村陈新华租住处将该男婴交给陈新华并收取现金13.35万元,马哈体和沙马阿呷共得赃4万元。

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哈体和沙马阿呷是男婴所属男性个体的生物学父亲、母亲的亲权指数为1.31×1012。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马哈体到四川省西昌市巴汝派出所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马哈体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

被告人马哈体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儿童一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哈体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哈体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马哈体和沙马阿呷未退赃款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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