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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入驻 前宜宾市政府副秘书长陈隆德受贿1610万 获刑11年
2020年10月02日 18:10   浏览:6624   来源:最美筠连

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陈隆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企业或个人在国有资产拍卖、工程项目承揽、项目招投标、贷款融资、工程分包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要、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余某、邓某等人给予的款物共计1610万元。9月29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陈隆德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利用职务便利受贿1610万

今年57岁的陈隆德1986年参加工作,2009年6月至2010年3月任宜宾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2010年3月至2011年1月,任四川省煤田地质局矿业开发处副处长、经营处副处长;2016年3月至2019年2月,任四川中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2月起在四川中成集团公司工作。

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为四川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53年4月,原为煤炭工业部管理的地勘事业单位,1998年属地划到四川省管理,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现下属7个县处级事业单位及5个直属国有企业。5个直属国有企业中包括四川中成集团公司。

2008年2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隆德分别利用其担任宜宾市高县人民政府县长、四川中成集团公司、四川中成投资公司总裁、董事长、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高县华能集团公司、宜宾华洁公司等单位或个人在国有资产拍卖、工程项目承揽、项目招投标、贷款融资、工程分包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要、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余某、邓某等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10万元。

12起受贿事实 索贿1205万

判决书显示,陈隆德的受贿事实共有12起。其中, 金额最大的一起是他向宜宾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索要800万元。

2011年,经陈隆德介绍,宜宾某房地产公司通过四川信托获取贷款。2012年,陈隆德接受邓某请托,在宜宾某安居工程中,以中成集团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协助陈某为实际控制人的四川某典建筑公司中标该项目。2013年至2014年期间,陈隆德接受邓某请托,通过中成投资公司向陈某为实际控制人的公司贷款1.3亿元。2014年,陈隆德帮助陈某以一家公司的名义获得宜宾项目,该项目系中成投资公司控股的宜宾德通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2011年2017年期间,陈隆德先后5次以购房、投资等名义向陈某索要800万元。

陈某在证言中称,陈隆德以购房、投资、借款等名义向他要过钱。经他核实,陈隆德共计从他这里以借为名要了800万元。他也清楚陈隆德从他的职务层面和公司的角度都帮过我忙,所以这些钱其实是他要的好处费。

中成投资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在证言中称,银行决定放款时,陈隆德就会召开中成投资公司领导班子扩大会议,向大家通报向银行贷款的利率、期限等情况,最后由陈隆德来决策是否贷款。贷款到账后,有借款需求的个人或企业会直接找陈隆德联系,他便安排人员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结果出来后,又由陈隆德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扩大会议来决定放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是否担保、质押等。但决定权还是在陈隆德手中,他提出的风险防控陈隆德没有接受过,参会人员也只有按照他的决定和要求去执行。他也提出过中成投资公司无任何金融牌照资质故放贷业务是违法的,但陈隆德没有听进去过。

犯受贿罪一审获刑11年

庭审中,陈隆德对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但辩解称他主动要的财物和别人自行送的财物有混同,多数时候他没有索贿,而是被动受贿。他从被留置起到司法机关调查期间就如实提供财产线索并让家人变卖家产,积极想办法退赃。请求对他从宽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陈隆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隆德索贿1205万元,从重处罚。陈隆德犯罪后在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具备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可以从轻处罚;在案件提起公诉前积极退缴大部分赃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预缴部分罚金,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陈隆德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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