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宜宾警方在工作中发现,大量宜宾籍人员通过出售、出租个人名下电话卡、银行账户,甚至组织他人开办出售电话卡、银行账户牟利,这些电话卡、银行账户最终流入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手中。大量“伪实名”电话卡、银行账户被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用于违法犯罪和转移赃款,给公安机关侦查打击增加了难度。
为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广泛宣传非法买卖、出租、出售个人电话卡、银行账户的法律后果,铲除宜宾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灰色土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四川省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电话用户黑名单管理意见(试行)》等规定,宜宾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现公布首批191名非法出租、出售个人电话卡、银行账户人员名单,相关银行机构和通信运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惩戒对象
经宜宾市公安机关认定的宜宾市辖区内出租、出借、出售购买电话卡、银行账户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办理电话卡、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批为191名个人,后续根据需要分批移送人民银行宜宾中心支行、宜宾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惩戒并向社会公布。
宜宾市首批191名买卖个人电话卡、银行账户人员惩戒名单
惩戒措施
受惩戒的个人银行账户开户人5年内将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宜宾中心支行将上述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受惩戒的个人电话号码登记人员名下已有所有通讯号码全部先行关停。自关停之日起30日之内可向公安机关、通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只能恢复一个号码,限制周期最长为5年。
今年以来,宜宾市公安机关不断加大对非法出售、出租个人银行卡、电话卡的打击力度,截至目前,全市共抓获涉“两卡”犯罪嫌疑人93人(其中行业“内鬼”8人),打掉贩卖银行卡团伙9个,缴获银行卡4000余张,查获对公账户88个。
典型案例:
(一)叙州区——钟某兵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0年3月初,犯罪嫌疑人李某聪到宜宾找到王某、范某川,以每套2600元的价格收购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王某负责找人提供身份证件,范某川负责具体办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范某川先后找到邱某、熊某,以每套1000元、800元的价格购买营业执照及开立银行对公账户(上述人员已另案处理)。熊某找到叙州区市场监管局聘用人员李某源、王某、陈某萍等人以600元每张的价格办理营业执照。截至案发,李某源、王某、陈某萍共计为邱某、熊某等人办理营业执照60余张,非法获利3万余元。目前,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2人,原叙州区市场监管局聘用人员李某源、王某、陈某萍等3人已被依法取保候审。
(二)长宁县——牟某、朱某勇等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2020年7月,长宁县局根据市局反诈中心推送的涉案线索开展排查工作,抓获犯罪嫌疑人牟某、朱某勇。经侦查发现,二人分别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签订渠道代理合同,开设营业门店,利用中国电信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于2020年3月至7月在长宁县老翁镇采用下乡送礼物为由,让多名受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示本人身份证及手持身份证照片领取礼物,然后通过采集来的身份证资料录入进中国电信合伙人平台办理电信手机卡。期间,二人共计办理电信手机卡400余张,以每张100元的价格将200余张电信手机卡卖至外省,非法获利7万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牟某、朱某勇已被依法取保候审。
(三)高县——田某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高县局在办理“黄某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一案时发现,高县中国联通飞萍合作店营业员田某平违规办理、出售手机卡。经侦查,田某平利用中国联通飞萍合作店营业员的身份,自2018年10月以来,非法为犯罪嫌疑人温某毅等五人(已另案查处)办理出售电话卡400余张。其中,田某平使用其亲戚朋友身份证办理电话卡50余张,以每张30-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温某毅等人。同时,田某平利用工作之便,下乡为老年人办理电话卡时,私自利用办卡人员身份证为每人多办理2至3张电话卡共160余张,以每张30-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温某毅等人,共非法获利1万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田某平已依法取保候审。
(四)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分行给予两名客服经理行政警告处分的相关情况
2020年7月,筠连支行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开立的17个账户存在诈骗嫌疑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宜宾分行根据我市反诈中心提供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筠连支行两名客服经理在账户开立尽调环节未认真履行尽调职责,尽职调查存在瑕疵,未能有效识别高风险,对17个涉嫌诈骗账户的成功开立负有直接责任。宜宾分行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二人行政警告处分决定。
公安机关提醒: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银行账户、电话卡、微信、支付宝限个人实名使用,凡是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账号开户人将要承担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卡等重要物品丢失,应立即到主管部门挂失,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切勿贪图小便宜,随意出借、出租、出售个人名下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微信、支付宝账户等。
下一步,宜宾警方将定期继续惩戒工作中发现的出借、出租、出售个人名下银行卡、电话卡的人员,在此,奉劝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市民及时悬崖勒马,及时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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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宾刑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