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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法院提醒广大家长:不要纵容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
2021年10月22日 11:32   浏览:31   来源:筠连头条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其方便快捷、灵活实用的特点受到广大消费者亲睐,但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电动自行车在给大家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如上面视频中提到的家长纵容未满16周岁的孩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现实生活中常见的还有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未满12周岁的孩子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等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不懂交通规则,在驾驶过程中遇到突发状况,难以做出正确判断,很容易酿成交通事故。同时,自行车、电动自行力、摩托车安全性能较低,对相应年龄的未成年人作出驾驶限制,实际上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未成年人基本没有自己的收入来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几乎无法承担事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筠连县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不要纵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来源: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作者:古静    视频:古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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