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新修订《未成年保护法》实施以来宜宾市第一例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违法行为
根据:
新修订《未成年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
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酒店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标志。
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此案,切实规范辖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强化证据固定。坚持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形成震慑,引导烟酒售卖点守法经营,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