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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一副食店居然将鸡尾酒绑在竹竿上送入学校卖给学生
2021年11月02日 10:03   浏览:107   来源:筠连头条


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新修订《未成年保护法》实施以来宜宾市第一例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违法行为



宜宾市第一例向未成年人售酒违法行为



近日,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时,接到举报称筠连县联合乡一学校周边的一副食店存在向学生销售酒类的违法行为。我局高度重视,随即成立专案组,立即调派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查。



执法人员来到举报反映的筠连县联合乡街村的一副食店,墙面上张贴有“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宣传标语。该副食店距离该学校仅有百余米距离,且距离学校区域也仅有一道围墙。执法人员发现该副食店陈列商品的货架上摆放有4瓶正在售卖的“RYU”牌鸡尾酒及11瓶“金威”牌啤酒,此外,地上还存放有2件共24瓶未开封的鸡尾酒。该店负责人称从2021年10月15日起共计销售32瓶“RYU”牌鸡尾酒,其中一部分卖给了该校学生。该副食店在学校封闭管理时段将酒绑在竹竿上送入学校向学生进行销售,情节十分恶劣。

根据:


新修订《未成年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

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酒店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标志。

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此案,切实规范辖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强化证据固定。坚持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形成震慑,引导烟酒售卖点守法经营,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截至目前,已对全县的烟酒行开展了全覆盖监督检查并张贴400余份“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并向烟酒经营户宣传告知其违法后果,确保依法依规经营,全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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