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某云从别处获取枪支1支,准备使用该枪打鸟,不料被公安民警挡获。近日,筠连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潘某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1
被告人潘某云一次偶然的机会见他人持枪打鸟,于是产生好奇心,从别处获取1支枪支后,将该枪支存放于自己轿车内,准备使用该枪打鸟。2016年4月25日上午,被告人潘某云驾驶轿车从云南省盐津县驶往四川省筠连县方向,行至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挡获,并依法在其所驾车辆尾箱查获疑似枪支1支。经鉴定,该疑似枪支具备枪支基本结构,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属于枪支。被告人潘某云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1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潘某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综合考虑被告人潘某云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小编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来源:筠连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