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自己吸毒,还容留他人在自己的店铺内吸毒的男子被判刑了。日前,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艾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艾某与吸毒人员鄢某共同出资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向他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艾某不仅自己吸食,还5次容留鄢某在其经营的店铺内以“吹壶壶儿”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9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艾某店铺内将艾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艾某表示认罪悔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来源:筠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