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管控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管控,对实施以下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打击。特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通告、要求,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居家隔离观察、指定地点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期擅自外出,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撞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四、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公务车辆通行以及其它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五、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无视他人安全,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六、明知去过疫情严重地区或接触过疫情严重地区人员,不如实向村(社区)委员会反映的;
七、扰乱医疗机构、隔离观察、隔离治疗场所等为配合疫情控制需要设置的相关场所的正常工作秩序,侵害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八、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等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利用疫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假冒伪劣口罩、手套、防护服、消毒液等医药用品、医疗器械及假药、劣药的;
十一、旅馆业、房屋出租人违反身份查验、信息报送等制度的;
十二、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配合工作人员做好防疫工作,积极参与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筠连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代章)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