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SARS之后,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迅速蔓延,
穿山甲、果子狸、蝙蝠等野生动物
又一次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


专家认为,
从SARS到此次的新冠肺炎,
自然在不断提醒人类重建敬畏,
不打破人与自然之间、
人与野生动物及其病原体之间的平衡,
否则健康风险不可估量。
那么仅仅是穿山甲等动物才“有毒”吗?
那麻雀、红嘴相思鸟呢?
食用这类野味是否暗藏潜在危机呢?
结果是未知的。


这么可爱的鸟儿怎么忍心捕杀
为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2月19日,筠连县法院对一起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这次特殊时期的宣判,在审判庭内只有两名法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面对一台电脑,书记员用一台电脑做笔录,被告人陶某某在筠连县看守所,公诉人在筠连县检察院办公室,他们之间通过互联网,实现全部人员异地、“无接触式”开庭,既保障了审判工作如期进行,又避免了疫情防控期间人员聚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陶某某在没有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前往筠连县沐爱镇、高县罗场镇、羊田乡等地用捕鸟网捕获红嘴相思鸟共98只。经鉴定,红嘴相思鸟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另,筠连县森林公安民警在对陶某某家中野生动物养殖区域例行检查时,在其家左侧柴房门后发现一支枪支疑似物,经鉴定,该枪支疑似物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间,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98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且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陶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筠连县法院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坚持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两不误,积极开展网上立案、网上审判、网上执行,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同时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吹响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革除贪吃野味陋习的新号角,从严从快惩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等影响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


小编提醒:
人类可以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但归根结底是自然的一部分,必须呵护自然,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过度向自然索取,必将遭到自然的反噬。野生动物是大自然对人类的馈赠,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重要基础,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小编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每年三、四、五、六、七月为全省禁猎期,但经国家批准的狩猎场除外。
第十七条规定: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猎捕证。猎捕证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猎捕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不得超过。猎捕证每年验证一次,对不按照猎捕证规定猎捕的应注销猎捕证。